一、城乡规划设计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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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条文与规范性注释要点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确立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一步注释:“先规划后建设”不仅要求建设活动须以规划为依据,而且要求规划本身应当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并在实施中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并规定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注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布局、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绿地系统及水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并且规划期限届满前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修改。]
- 乡规划、村庄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对于乡、村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并结合使用说明将规划设计纳入法定义务和公共政策范畴。]